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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請人
群彩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紫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獨身貴族實業有限公司」或「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支票之發票人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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