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聲 請 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提出開立支票之收據,或釋明為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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