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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聲請人
周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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