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銳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恬君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恬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099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科字第1010312932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