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自生
- 相對人
-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綵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393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