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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40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藍勝男
相對人
荷蘭商星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松澤和浩(KAZUHIRO MATSUZAWA)

上列聲請人就本件荷蘭商星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0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荷蘭商星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為其債權人,即伊為荷蘭商星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債權轉讓範圍,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司揚字第147號民事執行處函、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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