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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請人
蕭壬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質權標的「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780萬股股票」原本。【請於五日內與書記官(0000-0000轉5281)電話聯繫,並另備股票影本供本院核對後附卷】

三、請釋明相對人欠稅行為,違反營業讓與契約書何項約定,而得依該契約第7.3條約定請求賠償。

四、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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