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蕭壬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質權標的「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780萬股股票」原本。【請於五日內與書記官(0000-0000轉5281)電話聯繫,並另備股票影本供本院核對後附卷】
三、請釋明相對人欠稅行為,違反營業讓與契約書何項約定,而得依該契約第7.3條約定請求賠償。
四、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