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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請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元陞國際有限公司、運陞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朱連財與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嗣上開當事人與聲請人簽訂應收票據買賣契約,自101年5月18日共同簽發面額37,257,500元之本票,並交付聲請人,經聲請人提示不獲付款,相對人依法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業於101年3月19日由相對人信託登記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相對人已非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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