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8號
- 聲請人
- 黃心愉
- 聲請人
- 陳素英
- 聲請人
- 黃詠翰
- 聲請人
- 黃麗玉
- 聲請人
- 林佳瑩
- 聲請人
- 吳美喬
- 聲請人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
- 相對人
- 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尚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各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1 年度司票字第12278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聲請人│ ├──┼───────────┼───────────┼───────────┼───────────┼─────────┼───┤ │001 │94年12月30日 │500,000元 │96年12月30日 │96年12月30日 │001869 │黃心愉│ ├──┼───────────┼───────────┼───────────┼───────────┼─────────┼───┤ │002 │96年4月30日 │1,000,000元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A002019 │黃心愉│ ├──┼───────────┼───────────┼───────────┼───────────┼─────────┼───┤ │003 │96年5月24日 │1,000,000元 │98年5月24日 │98年5月24日 │A002021 │陳素英│ ├──┼───────────┼───────────┼───────────┼───────────┼─────────┼───┤ │004 │95年1月6日 │1,000,000元 │97年1月6日 │97年1月6日 │001290 │陳素英│ ├──┼───────────┼───────────┼───────────┼───────────┼─────────┼───┤ │005 │95年1月9日 │500,000元 │97年1月9日 │97年1月9日 │001361 │黃詠翰│ ├──┼───────────┼───────────┼───────────┼───────────┼─────────┼───┤ │006 │96年6月8日 │600,000元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A002024 │黃麗玉│ ├──┼───────────┼───────────┼───────────┼───────────┼─────────┼───┤ │007 │96年4月25日 │500,000元 │98年4月25日 │98年4月25日 │A002017 │林佳瑩│ ├──┼───────────┼───────────┼───────────┼───────────┼─────────┼───┤ │008 │96年7月10日 │300,000元 │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A002028 │吳美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