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正宗
- 原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617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凱婷、蔡陳玉花、葉嘉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蔡陳玉花」或「蔡陳素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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