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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 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617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凱婷、蔡陳玉花、葉嘉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蔡陳玉花」或「蔡陳素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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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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