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689號
- 聲請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峯良即祐康企業社、林麗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林峯良即祐康企業社」或「林峯良即佑康企業社」?),若是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正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