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87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875號
- 聲 請 人
- 應元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五、請釋明林大鈞是否為相對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