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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4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400號

聲請人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相對人
油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執票人住所地即桃園縣桃園市○○路○段49號,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1 年度司票字第7400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001 │94年3月18日 │10,500,000元 │94年6月18日 │94年6月18日 │├──┼──────┼─────────┼──────┼───────────┤│002 │94年6月20日 │6,000,000元 │94年9月20日 │94年9月20日 │├──┼──────┼─────────┼──────┼───────────┤│003 │94年9月20日 │3,500,000元 │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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