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相對人
- 勝億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偉棟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整關於相對人之部份,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8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300,000元,並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宜蘭地院101年度存字第125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