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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許勝發、簡幸官、蔡曜柱、蘇欽松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金誠
  • 被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勝發勝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5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金誠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勝發 許顯榮 許嫺嫺 許娟娟 相 對 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叁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6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34,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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