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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1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96號

聲請人
李音
聲請人
李志鈺
聲請人
吳康延
相對人
陳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叁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就上開訴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業經提出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告費收據影本2紙、本院繳款收據影本1紙,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有1.登報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元、2.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合計18,535元(計算式:1,200+17,335=18,53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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