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96號
- 聲請人
- 豐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曉菱
- 法定代理人
- 何德欽
- 法定代理人
- 施麗雅
- 法定代理人
- 何珉漢
- 法定代理人
- 何沄蓉
- 相對人
-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81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5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二、三審之裁判費均由相對人所繳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