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 聲請人
-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亞
- 相對人
- 廣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6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有該法院99年度聲字第 38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99年度存字第3345號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