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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0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請人
王俊堅即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俊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俊堅即英商捷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捷力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捷力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王俊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臺北市○○區○○路601號7樓之1)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俊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100年10月28日北院木民溫100年度司司字第519號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函、董事會議事錄暨節譯本、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公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5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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