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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司字第133 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司字第133 號

聲請人
莊英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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