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山口隆即日商昭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 聲請人
- 清算人
- 相對人
- 日商昭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指定日商昭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山口隆(Yamaguchi Takashi,日本人)為日商昭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昭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昭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無欠稅證明等件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山口隆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山口隆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決議證明書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