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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4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49號

聲請人
陳允懋即瑞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聲請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瑞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允懋(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瑞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瑞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瑞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允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允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願任簿冊保管人承諾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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