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詹益藏(即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詹志堅(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路9巷32號3樓)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收支明細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呈送股東會及監察人在案,並經徵得詹志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詹志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收支明細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