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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6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66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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