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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0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柯鈺羚為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柯鈺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柯鈺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清冊、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592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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