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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9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9號

聲請人
陳叁豪
相對人
鼎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叁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鼎禾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五三九一三七一六)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101年7月間成立後,財務狀況常處於零收入之狀態,且公司股東於未支薪之情況下,來自家庭之經濟壓力亦與日俱增。又相對人公司業務擴展經常處於不確定之情形,公司實收資本額10萬元已所剩無幾。又相對人公司確實經營困難,爰依公司法第11條聲請裁定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資產負債表、董事報告書、101年9月12日股東會紀錄、101年營業概算書、股東名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函、股東名冊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再者,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意見,該處於101年10月23日派員前往相對人公司實地查訪並函覆本院稱:「現場公司已他遷,據房東『有概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店長蔡佳容小姐稱鼎禾科技有限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與該商務中心簽訂租約,月租9975元,佔地3坪左右,約於9月下旬他遷不明,目前不在登記地營業。」等語,是聲請人所稱相對人經營困難,堪信為真實。徵以本院依職權函詢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其餘股東許孝成、張博欣,其中張博欣回覆就裁定解散並無異議等語,許孝成雖未表示意見,然其通知函業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有回證在卷可考,審酌上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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