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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貿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告
RASANT MOBELVERTRIEBS GMBH
法定代理人
Suat Yaprak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仁熙律師
被告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EURO-K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鍾永華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劉思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Arndt Vierhaus」

之記載,應更正為「Suat Yaprak」。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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