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9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