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潘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梅君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婚字第二四三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梅君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婚字第二四三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