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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43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3號

上訴人
潘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梅君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婚字第二四三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4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