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8號
101年度婚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丁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涵宥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第41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就101年度婚字第28號本訴部分,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餘財產權訴訟部分,上訴利益為2,369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0,840元,就101年度婚字第415號反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33萬9,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