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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8號

                   101年度婚字第415號

上訴人
丁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涵宥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第41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就101年度婚字第28號本訴部分,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餘財產權訴訟部分,上訴利益為2,369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0,840元,就101年度婚字第415號反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33萬9,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