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廖秀松
- 被上訴人
-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沂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命補費裁定已於101 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又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 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01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56號送達證書可稽。是以,上訴人既未於前揭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確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民事科答詢表),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