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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吳健昆
被上訴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7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14日提起上訴後,迄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狀中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 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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