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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旻靜律師
複代理人
范雅涵律師
被上訴人
圖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永光
訴訟代理人
柳建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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