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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告
忠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萬4163元,應繳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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