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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