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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原名: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原   告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原名: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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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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