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陳奕智
- 原告祐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原 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5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所示,原告為已廢止之公司,請提出最新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冊。 二、原告是否曾進行清算?是否呈報清算人?如已清算,是否已完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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