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 原告
-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5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智
5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所示,原告為已廢止之公司,請提出最新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冊。
二、原告是否曾進行清算?是否呈報清算人?如已清算,是否已完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5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所示,原告為已廢止之公司,請提出最新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冊。
二、原告是否曾進行清算?是否呈報清算人?如已清算,是否已完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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