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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原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必韜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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