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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茂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光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惠鈞即宏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係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先位及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32,880 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擇其價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2,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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