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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原告
楊舒雲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法定代理人
杜秀良
法定代理人
王元甫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訴訟代理人
彭世芬
被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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