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曾大仁、賴悅顏、曾盛雄
- 原告楊舒雲
- 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原 告 楊舒雲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彭世芬 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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