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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曾盛雄

  • 原告
    楊舒雲
  •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悅顏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原   告 楊舒雲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彭世芬 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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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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