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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告
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瑄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勢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4,790 元,應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本件請求之工程款相關契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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