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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3號

上訴人
嘉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6,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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