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家成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285 號給付承攬報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69,3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