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亨
吳勝騰
郭東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2,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