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亨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騰
- 法定代理人
- 郭東銓
- 被上訴人
- 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尉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2,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8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