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上訴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