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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趙偉聖

  • 原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3號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聖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被告另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案列: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334號)中為抵銷抗辯,必待另案抵銷之金額結 算後,始得於本件對被告為請求,另案訴訟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本件於該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21-22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建字第334號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駁回原告 (即該訴訟被告)之第三審上訴,有各該判決可憑(見本院卷㈡第55-79、151-176頁),訴訟已告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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