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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3號

原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聖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被告另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案列: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34號)中為抵銷抗辯,必待另案抵銷之金額結算後,始得於本件對被告為請求,另案訴訟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本件於該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21-22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建字第334號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駁回原告(即該訴訟被告)之第三審上訴,有各該判決可憑(見本院卷㈡第55-79、151-176頁),訴訟已告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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