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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62號

上訴人
秝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博實業有限公司因101 年建字第36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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